陈光东律师,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始人之一,执业10+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民事合规。陈光东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承办各类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在该领... 详细>>
律师姓名:陈光东
手机号码:15989892139
执业证号:14403201610851073
执业律所: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三路清凤荣盛创投大厦12楼1223号
挪用公款罪立案和量刑,关键看数额、用途和是否归还。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可立案;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通常1万元至3万元立案。量刑上,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500万且不退还可能十年以上或无期。如果您在深圳需要靠谱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欢迎直接联系陈光东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金额
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挪用公款在3万元以上的,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1)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4)其他严重的情节。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在300万元以上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公款罪】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罪通常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
三、挪用公款500万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500万,构成挪用公款罪,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拒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会被人民法院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牵扯的数额、用途、归还时间和身份情况,都会影响立案与量刑,500万这类金额往往已经进入重刑区间。现实中每个案件证据和细节不同,单看法条很难判断最终走向。陈光东律师在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长期办理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遇到具体问题可以找他结合案卷做更细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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