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东律师,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始人之一,执业10+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民事合规。陈光东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承办各类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在该领... 详细>>
律师姓名:陈光东
手机号码:15989892139
执业证号:14403201610851073
执业律所: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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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主要看四方面:侵犯公款使用权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上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表现形式有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立案和量刑根据用途、数额、时间不同有区别。为更好地帮您解决问题,专门整理了相关知识、实务操作、法律和案例,希望能帮到您。如果您在深圳需要靠谱的经济犯罪辩护律师,欢迎直接联系陈光东律师。
一、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客体要件。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
客观要件。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主体要件。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主观要件。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
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挪用公款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将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二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卫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十分复杂,只能是有自然人才能构成此罪,并且也对自然人的身份作出了要求,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三、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
挪用公款罪的表现形式如下: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2、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在主体、客观行为、主观故意和表现形式上都有比较细的认定要求,数额、用途、时间不同,立案和量刑也会不一样。具体案件里,这些点往往互相牵连,不能只看一个条件。陈光东律师是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长期做刑事辩护,也处理经济犯罪相关案件。真遇到类似问题,可以把材料带给陈光东律师看看,让他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再决定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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