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东律师,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创始人之一,执业10+年,专注刑事辩护与刑事、民事合规。陈光东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承办各类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经济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在该领... 详细>>
律师姓名:陈光东
手机号码:15989892139
执业证号:14403201610851073
执业律所: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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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借给别人,不是一定会判刑;如果卡被拿去洗钱、诈骗等,出借人可能受牵连。完全不知情一般不算犯罪,但知情与否不靠自己说,会看有无获利、出借张数、资金流水等,实践中不少被认定帮信罪。出借银行卡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连带责任,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若您正在深圳找靠谱的帮信罪辩护律师,可联系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陈光东律师。 一、银行卡借给别人用会判刑吗 银行卡借给别人用是否会判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普通的出借银行卡,不会被判刑; (2)但是如果借给他人的银行卡被用来洗钱、行贿或者受贿等违法勾当,那么出借人可能会受到牵连,但只要能证明自己未参与这些违法活动,且是被人利用,则不会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帐户;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单位,应当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借银行卡给别人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不会构成犯罪。但是知情不知情,并不是由自己说的,会根据客观情况以及有无获利、出借的张数等行为来综合判断,实践中大多成立帮信罪。完成了一个出借行为,出借银行卡给朋友,朋友利用这张卡进行诈骗活动。作为出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银行卡借用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负责任。但如果知道他是拿去诈骗的情况下还借给他,就是诈骗行为的共犯。但是借银行卡给别人使用可能会坐牢,将银行卡借给他人并用于犯罪的是违法行为,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个人申办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及其账户只能由发卡行认可的持卡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 银行卡借给别人不知情被犯罪: 需要收集证据证明这不是你做的,否则因为是用你的身份开的银行账户,而且是经过这个银行账户进行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是与您摆脱不了关系的,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并不是本人做的,警方将会调查事情经过,如果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并非本人所为,是可以有助于警方破获这起案件的,之后也能够正常使用您的银行卡。 综上所述,将银行卡借给别人,他人利用银行卡诈骗,只要有证据证明本人未实际参与诈骗犯罪的,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出借银行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出借银行卡需要承担的责任包括: 1、违反银行卡管理规定。 2、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出的银行卡被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交易活动,出借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可能构成犯罪:如果出借人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犯罪活动,可能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行政处罚:违反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出借银行卡可能会被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 5、被列入涉案账户名单。 银行卡是一种电子支付工具,作用包括: 1、存款和取款:持有银行卡的人可以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上进行存款和取款操作。 2、支付消费:银行卡可以直接用于购物、支付水电费、电话费等日常消费,也可以用于在线购物和支付。 3、转账汇款:银行卡可以用于转账汇款,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 4、管理账户:银行卡可以用于查询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方便管理个人财务。 综上所述,出借银行卡可能会导致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出借人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避免因贪图小利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银行卡出借后的风险,往往不是一句‘不知情’就能说清。有没有获利、出借了几张卡、资金怎么走,都会影响最终定性。真被警方找上门或收到指控,早点让刑事律师介入,整理证据、厘清责任,通常比事后解释更有效。广东海杜律师事务所陈光东律师团队长期做经济犯罪辩护,遇到具体案子可以找他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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